网络安全信息 安全有法可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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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》。 决定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网络安全,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,列出了具体行为,明确规定“构成犯罪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”。 决定所列的具体行为包括: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国家事务、国防建设、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;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,设置破坏性程序,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,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遭受损害;利用互联网造谣、诽谤或者发表、传播其他信息,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或者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;利用互联网窃取、泄露国家秘密、情报或者军事秘密;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;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、联络邪教组织成员,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;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;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、网页,链接淫秽站点,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,或者传播淫秽书刊、影片、音像、图片;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;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等等。 决定同时规定:“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,违反社会治安管理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;违反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”。 我们认为,在互联网日益广泛应用和快速发展的今天,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,以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,是非常及时和迫切需要的。 |